预约合同是指为将来订立正式合同(本约)而预先达成的协议。《民法典》第495条明确其定义:“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这意味着诸如商品房认购书、加盟意向书等文件,只要包含“未来订约”的合意,即受法律约束。
预约合同具有独立合同效力,违约方需承担责任,但不得强制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
常见违约情形包括:
- 明示拒绝订约:如买方签署认购书后明确表示放弃购房。
- 恶意磋商:对已约定的核心条款(如房价)无正当理由反悔,或对未决条款(如付款方式)故意提出不合理要求导致本约无法订立。
- 违反诚信义务:明知对方已为订约投入成本(如租房、贷款准备),仍单方面终止磋商。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赔偿损失为主,范围包括为订约支付的费用(如律师费、定金)及机会损失(如房价上涨后的差价)。
需注意:预约合同违约赔偿通常不包含本约履行后的可得利益。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暂无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