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要约实际上就是发盘,即交易的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另一方发出的就某项商品的出售或购买愿意按一定贸易条件和贸易方式成交订约的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也可以通过函电进行。
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则称为受约人。
按照国际商法的规定,一项有效的合同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即内容具体、词句确切、含意清楚、目的明白。
2、要约中提出的主要交易条件必须完备,即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例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价格、数量、包装、装运条件、支付等,以便一旦对方表示,就能够成为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有时要约虽不必象合同那样写得十分详细,但要约中也要把主要内容和大概的意思、要求写清楚)。要约的内容最重要的是确定货物的数量(或提出数量的方法,至于价格、支付等内容,可以暂不提出)。
3、要约表明的态度必须是终局的,没有其他保留条件。而且,要约必须在受约人受到要约之后才能生效。同时要说明要约的有效期限,过期无效(一般规定,在受约人接到要约之后的10天答复要约人,如10天内仍不答复时则要约视为无效)。
4、国际商法中关于要约是否具有约束力也有规定。一般地,要约不具有约束力,即要约人在受约久对要约作出承诺以前,任何时期都可以撤回要约或更改要约的内容。但这也因国家而有变更,有些国家虽规定要约不具有约束力,但同时又规定要约人在要约中确定的答复期限内不能随意撤回要约。
在进行国际贸易工作中,值得注意的是,关于要约是否具有约束力,还因不同的国家而定。如瑞士、希腊、巴西、德国等国的法典就明文规定,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不受约束的词句,否则要约人必须受到其要约的约束,在有效期内不得撤回或更改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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