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发盘对发盘人有约束力吗

外贸问答2025年 7月 4日发布 外贸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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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发盘(或称要约邀请)对发盘人原则上无法律约束力,但在特定条件下可能产生一定责任。

一、一般原则:无约束力

法律性质:

邀请发盘属于事实行为而非意思表示,其目的是诱使他人发出要约(发盘),而非直接订立合同。

例如:

  • 商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文件等法定要约邀请形式,发盘人可随时修改或撤回内容。
  • 电商平台的商品展示通常视为要约邀请,卖家不受标价约束(如“天猫显卡标错价”事件,合同未成立)。

责任豁免:

发盘人撤回或修改邀请发盘时,若无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如未诱导对方投入成本),一般不承担责任。

二、例外情况:可能产生约束力

内容具体确定且被纳入合同:

若邀请发盘中的说明或承诺内容具体明确,并对合同订立或价格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未写入正式合同,也可能被视为要约的一部分,对发盘人产生约束力。例如:

  • 开发商宣传“购买某楼盘可上指定名校”,法院认定该承诺构成合同内容,违约需赔偿。
  • 拍卖公告中明确承诺“前30名购房者享八折优惠”,即使合同未载明,发盘人仍需履行。

构成“事实要约”

若邀请发盘内容完全具备合同必要条款(如标的、数量、价格),且表明发盘人愿受约束(如标注“限购X台”“不可撤销”),可能被认定为实盘(要约),此时受盘人接受即成立合同。

典型案例:台湾戴尔公司网站错误标价案,法院认定其促销内容已构成要约,消费者下单后合同成立。

过错导致对方损失:发盘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关键事实,诱使对方发出要约并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例如:

  • 虚假标注货物质量标准,导致买方验收后无法使用。
  • 隐瞒标的物权利瑕疵(如产权纠纷),买方事后索赔。

三、实务操作建议

1.明确区分表述

  • 使用“仅供参考”“以我方最终确认为准”等保留条款,避免被认定为要约。
  • 实盘需注明有效期及约束意向(如“此报价3日内有效”)。

2.审慎设计内容

  • 广告、宣传资料中避免出现具体数据或确定性承诺(如“保证入学”“限量特价”)。
  • 大宗交易(如招标)需在文件中声明“本邀请不构成要约”。

3.留存证据

  • 争议发生时,需证明自身行为符合要约邀请性质(如未主动要求缔约),以防被推定承担责任。

邀请发盘通常无约束力,但若内容具体确定且影响缔约决策,或存在欺诈行为,可能例外产生法律责任。企业应通过规范文本和风险提示降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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