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流通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根据我国有关涉外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在大陆境内开办商品流通企业而形成的一种流通所有制形式。外商投资流通业也是组成我国商品流通所有制结构的构成之一。
外商投资流通业包含的类型
它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流通业、中外合作经营流通业、外商独资经营流通业三种形式。
1、中外合资经营商品流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商品流通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华侨和台港澳同胞与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按一定比例联合投资的商品流通企业。由中外双方共同主办,合资经营,双方按比例共同出资,按出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同舟共济,共同经营。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据。
2、中外合作经营商品流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商品流通企业是指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及华侨或台港澳同胞,在中国大陆同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联合经营的商品流通企业。合作企业和合资企业尽管都是由中外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和共负盈亏的企业,但中外合作商品流通企业与中外合资商品流通企业不同:
- 中外合作商品流通企业的各方不以投入的资本数额比例作为分配收益的依据,而是通过合同约定各种灵活的收益分配办法,如收入或利润分成等;
- 中外合作流通商品企业可以办成不具有法人形式的企业,也可以办成具有法人形式的商品流通企业,对此,由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自主约定;
- 合作企业期满时,其全部固定资产可以归中国合作者所有,不必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与此相适应,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外商独资商品流通企业是外资经济的又一种组织形式。它是指经中国法律程序核准,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承担,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外商独立投资的流通经济组织。
外商投资流通业的作用
我们通过利用外资,发展外资商品流通业
- 可以吸引外国资金,提高我国商品流通现代化的水平;
- 可以吸收外资商品流通业在经营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提高我国商品流通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 可以活跃市场竞争;也可以解决一些劳动就业问题。
外资商品流通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照章纳税,接受我国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外资商品流通业在我国允许的范围内和遵守我国法律的前提下从事商品流通经营活动,不得有损害我国社会利益的行为。同时,外资经济按规定应享受的各种优惠及其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我国法律的切实保护,它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