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装船提单是指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轮船后所签发的提单。如果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就是确认他已将货物装在船上。这种提单除载明一般事项外,通常还必须注明装载货物的船舶名称和装船日期,即是提单项下货物的装船日期。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 或 On Board B/L
定义
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实际装载到指定远洋船舶后,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授权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它不仅是承运人接管货物的收据,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其最关键的特征是:
1、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提单上必须清晰载明装载货物的具体船舶名称和货物完成装船的日期。这个装船日期在法律上通常被视为卖方的交货日期。
2、“已装船”批注:根据提单预先印就的文字,有两种情况:
- 若提单上预先印有“已装船”(Shipped on board)字样,那么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被视为装船日期。
- 若提单上印的是“收妥待运”(Received for shipment)字样,则必须在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额外加盖“已装船”戳记并手写签署装船日期,此时该批注日期即为装运日期。
已装船提单 vs. 备运提单
为了更清晰地理解,我们通过下表对比一下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的主要区别:
对比方面 | 已装船提单 (Shipped B/L) | 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
签发时间 | 货物全部装船后 | 承运人收到货物但尚未装船时 |
核心标注 | 注明船名和装船日期 | 无船名和装船日期 |
银行接受度 | 广泛接受,是信用证结算的常用单据 | 通常不接受,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如集装箱运输) |
货物状态 | 确认货物已装载于船上 | 仅确认货物已接收,处于待装状态 |
风险转移 | 通常象征风险转移给买方 | 风险仍在卖方 |
流通性与安全性 | 高,因货物状态明确 | 较低,因货物未实际装船 |
备运提单在货物装船后,可通过加盖“已装船”批注并注明日期和船名,转化为已装船提单。
主要内容与签发要求
一份完整的已装船提单通常包含以下核心信息:
- 当事人信息:托运人 (Shipper)、收货人 (Consignee)、通知方 (Notify Party)。
- 运输细节:船名 (Vessel Name)、航次 (Voyage Number)、装货港 (Port of Loading)、卸货港 (Port of Discharge)。
- 货物描述:唛头 (Marks & Numbers)、货名 (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件数 (Number of Packages)、毛重 (Gross Weight)、体积 (Measurement)。
- 运费条款:注明“运费预付”(Freight Prepaid) 或“运费到付”(Freight Collect)。
- 签发详情:正本提单份数 (Number of Original B/Ls)、签发地点和日期 (Place and Date of Issue)、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Signature)。
签发要求非常严格:
- 签发人:必须是承运人 (Carrier)、船长 (Master)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 签发日期:必须是货物实际全部装船完毕的日期,且需与大副收据 (Mate’s Receipt) 的日期一致。
倒签提单(实际装船日晚于提单签发日)或预借提单(货物未装船就签发已装船提单)是违规甚至欺诈行为,会扩大承运人责任并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重要性、风险与防范
已装船提单之所以重要,是因为:
- 对卖方/托运人:是已履行交货义务的证明,是向银行议付货款的核心单据。
- 对买方/收货人: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是提货的凭证。提单可以背书转让,便于转售货物或融资。
- 对银行: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通常只接受清洁的已装船提单作为付款依据。
主要风险与防范措施:
提单信息错误:提单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是贸易纠纷的常见原因。
防范措施:仔细核对提单草稿(SI),确保所有信息(发货人、收货人、货物描述、船名航次等)绝对准确。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与预借提单 (Advanced B/L):这是欺诈行为,可能面临收货人拒付、索赔甚至起诉。
防范措施:严格按实际装船日期签发提单,避免侥幸心理。
无单放货:在目的港,承运人未收回正本提单就将货物放给收货人。
防范措施:选择信誉良好的承运人,并密切关注船舶动态。在近洋运输中,可与买方协商使用海运单(Seaway Bill)以避免提单延迟带来的问题。
伪造提单的防范措施: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提单信息,或利用现代电子提单技术增强安全性。
其他注意事项
- 贸易术语匹配:在 CIF 和 CFR 等由卖方负责运输的术语下,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
- 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规定,银行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只的提单。
- 正本提单的份数与效力:正本提单通常一式多份(如三份),任何一份用于提货后,其余各份即自动失效。承运人要求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货以防欺诈。
已装船提单是国际海运中确认货物已实际装船、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关键单据。它的核心价值在于:是银行结汇的保障、是买方收货的凭证、是卖方履约的证明。
处理已装船提单时,务必确保:信息准确无误、签发日期真实、与信用证要求完全相符,并警惕倒签/预借提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