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条款

贸易知识1个月前发布 外贸网
136 0 0

支付条款是指对货款支付的货币、金额、方式、支付时间的规定。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货款,是买方对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

支付条款的内容

支付条款包括下列内容:

一、支付货币

在大多数情况下,支付货币就是计价货币,但也有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不相一致的情况。对支付货币要妥善选择,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两者的比价,必要时还应规定外汇保值条款。

二、支付金额

通常支付金额就是合同规定的总金额。但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付金额和合同规定的总金额有时不一致。

  • 例如分批交货、分批支付的合同,每批支付的金额只是合同总金额的一部分;
  • 当合同规定有品质增减价条款、数量溢短装条款时,支付金额就应按实际交货的品质和数量确定;
  • 再如价格条款中规定采用非固定作价方法或订有保值条款时,就须按最后确定的价格支付一定金额。

由于实际业务中经常发生这类支付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条款中明确规定支付金额。

具体规定方法主要有两种:

1.按全部发票金额支付。这适用于一般无附加费用或在交货前能够确定附加费用的交易。收款时要将应收的附加费在发票上具体列出,必要时另附费用证明或单据,由买方按发票金额付款。

2.货款按发票金额,附加费用另行结算。这适用于交货前无法确定附加费用金额的交易。例如货款按全部发票金额,港口拥挤附加费由卖方支付,凭支付费用的正本收据向买方收取。

三、支付方式和时间

支付方式和时间是支付条款的重要内容,就我国外贸业务中常见的不同支付方式举例说明如下:

1.汇付方式

在使用汇付时应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内容。例如“买方应不迟于2月1日将100%的货款用票汇预付并抵达卖方。”(The buyer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in advance by Demand Draft to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Feb.1.)

2.托收方式

由于托收的种类多种多样,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就要将具体情况明确规定清楚。简要举例说明远期付款交单的规定方法:例如“买方对卖方开具的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第一次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drawn by the Sellers at 30 days sight upon first presentation and make payment on its maturity. The shipping documents are to be delivered against payment only.)

3.信用证方式

信用证条款有各种不同的订法,举其中一例说明,如“买方应于某年某月

某日前(或接到卖方通知后若干天内或签约后若干天内)通过某某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消的(可转让的)见票后若干天(或装船日后若干天)付款的银行承兑信用证,信用证议付有效期延至上述装运期后15天在中国到期。

支付条款支付方式的选用

选择和运用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应在贯彻我国外贸方针政策的前提下,从保障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等因素来考虑。

为了适应我国外贸发展的需要,必须在认真研究国际市场各种惯用的支付方式的基础上,灵活地加以运用。在出口业务中,在一般情况下,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汇比较迅速、安全。

如果需要采用远期信用证,计算价格时,应将利息因素考虑在内。为了促迸某些商品出口,可针对有些地区的特点,对某些资信较好的客户,采用付款交单(D/P)作为竞争的手段,但采用承兑交单(D/A)应慎重从事。

在实践中,有时为了促成交易,在双方未能就某一支付方式达成协议时,也可以采用两种或多种方式结合使用的方式,常见的有: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汇付方式结算。

例如,对于矿砂等初级产品的交易,双方约定:信用证规定凭装运单据先付发票金额的若干成,余数待货到日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出确切的金额,另用汇付方式支付。

2.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指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数用托收方式结算。一般做法是,信用证规定出口人开立两张汇票,属于信用证部分的货款凭光票付款,而全套单据附在托收部分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但信用证上必须订明“在发票金额全部付清后才可交单”的条款,以策安全。

其合同中的支付条款通常如下订立:“货款xx%应开立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其余xx%见票立即(或见票后XX天)付款交单。全 套单据随附于托收部分,在到期时发票金额全数付清后方予交单。如xx%托收金额被拒付时,开证行应掌握单据,听凭卖方处理。”

3.汇付、托收、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在成套设备、大型机械产拍和交通工具的交易中,因为成交金额较大,产品生产周期较长,一般采取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若干期付清货款,即分期付款和延期付款的方法,一般采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相结合的方式。

分期付款(Pay by Instalments)

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在产品投产前,买方可采用汇付方式,先交部分货款作为定金,卖方在买方付出定金前,应向买方提供出口许可证影印本和银行开具的保函。

除订金外,其余货款可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买方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即期付款。

但最后一笔货款,一般是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在分期付款的条件下,货款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因此,按分期付款条件所签订的合同是–种即期合同。

延期付款(Deferred Payment)

在成套设备和大宗交易的情况下,由于成交金额较大,买方一时难以付清全部货款,可采用延期付款的办法。其做法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买方一般要预付一小部分货款作为定金。

有的合同还规定,按工程进度和交货进度分期支付部分货款,但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即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上是一种赊销,等于是卖方给买方提供的商业信贷,因此,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在延期付款的条件下,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 版权声明
外贸客户开发

暂无评论

您必须登录才能参与评论!
立即登录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