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在某一时期内对该国出口某种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以避免进口国采取更严厉的贸易限制措施。虽然名为“自愿”,但实际上出口国往往是在进口国潜在的贸易报复威胁下做出的选择。
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VERs,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限制具体解释
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动限定某一时期内某些商品的出口数量或金额,出口国超过限额即自行停止出口。从定义来看,它是对所有限制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
严格说来,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
举例说明:20世纪80年代,日本汽车在美国市场份额不断扩大,对美国本土汽车产业造成巨大冲击。美国政府向日本施压,日本汽车产业“自愿”限制对美国的汽车出口数量,以缓解美日之间的贸易紧张局势。
自愿出口限制常见形式
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
即出口国与进口国通过谈判来规定出口限额,也有通过国际协定达成的。
目前,“自动”出口配额大多属于这一种。例如,1957年,美国的纺织业因日本纺织品输入激增而受到损害,要求日本限制其对美国出口,否则即实行更为严厉的进口限制。在强大的压力下,日本和美国签订了一个为期五年的“自动限制协定”,把对美国的棉纺织品出口限制在一定数量内。
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
由出口国单方面限制出口,即在进口国的压力下,出口国在一定时期内“自动限制”某些商品出口的金额或数量,它没有国际协定的约束。
比如,1975年,在日本政府的行政指导下,日本六家大钢铁企业,将1976年对西欧的钢材出口量“自动”限制在120万吨以内,1977年又限制在122万吨。
自愿出口限制的特点
1.相对温和的非关税壁垒:它是一种比较温和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表面上看似出口国主动限制,但实际上与配额一样严厉,同样会使出口商难以进入进口国市场。
2.限制特定出口者:仅仅应用于几个特定的出口者(可能只有一个),而不像关税和进口配额那样通常适用于大多数进口供给者。当出口国实施自愿出口限制时,没有受到自愿出口协定限制的国家仍可以继续向那个进口国增加出口。
3.实施期限有限:一般只在一定时期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