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是指当户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权利凭证将会典当行占有,将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实行
1、立书面合同。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规定,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与动产质押典当不同,动产质押典当一般只需开具当票,不需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但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不仅要开具当票,还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2、履行合同登记。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货单质押典当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典当行。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但以其他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质押合同需要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后,质押合同才能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质押典当的,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输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典当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第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应当到国家版权局进行登记,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以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典当折,应当到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典当的,应当到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办理背书手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八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九十九条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当户以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典当的,当户和典当行应当办理背书手续。
4、约定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以吉东明兑现或者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想来想去、债券、仓单、提单典当的,其权利作证的总理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典当行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当户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偿还当金或者与当户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典当的,股票典当后,不得转让。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当户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典当行提前偿还当金或者向与当户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按照《担保法》第八十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典当的,典当后,当户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当户和典当行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当户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典当行提前偿还当金或者与当户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要件和特征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质物,即:债务人必须把典当的财产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债权人或第三人称出质人;债权人享有上述财产的权利,称质权人。
2、依法可让与的财产权,如以亲属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抚养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3、依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让与的财产权,而第三人知悉有该特约时,该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4、禁止扣押的财产权,如养老金请求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5、特别法明确不得让与、查封或者供作担保的财产权,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
6、不动产物权、矿业权、渔业权和水权等,不得为权利质押典当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