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为 WTO 成员,在 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和 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方面有着相关的协定遵循、措施实施以及信息交流等机制,以下是详细介绍:
相关协定
- TBT协定:《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协定》从技术角度界定与技术有关的贸易,旨在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防止欺诈行为等。该协定有15条和3个附件,对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作出了规定。其目标是产品安全、环保、质量等,涵盖所有产品(工业品和农产品),但不包含政府采购、服务相关,措施类别包括技术法规、标准、检查、合格评定程序等,国际标准依据为ISO/IEC。
- SPS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协定》根据事实目的界定来保证食品安全和动植物健康。协定包括14条42款及3个附件,适用于所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目的是保护成员领土内动植物生命或健康免受病虫害传入等风险,以及保护人类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等携带的病害等风险。该协定更注重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国际标准依据为CA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WOAH(世界动物卫生组织)、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共性基本原则
- 非歧视原则:TBT协定要求各成员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SPS协定规定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不应在情形相同或相似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且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 透明度原则:成员应迅速公布所有已采用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法规,在公布和生效之间留出合理时间间隔。同时需设立咨询点,负责答复有利害关系成员的合理问题,并提供相关文件。通报程序方面,若国际标准等不存在或法规内容与国际标准实质不同且对其他成员贸易有重大影响时需进行通报,通报评议期一般为60天,鼓励发达成员向发展中成员提供超60天,措施实施过渡期一般不少于6个月。
- 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在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和法规时,要考虑发展中国家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需要,给予其有利害关系产品更长的时限以符合措施,维持出口机会。应请求,委员会有权给予这些国家特定和有时限的例外,同时考虑其财政、贸易和发展需要,并鼓励和便利发展中国家成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
个性具体规则
- TBT协定:是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方面的限制性协定,对标国际标准,遵循协调一致性原则,避免各国对进口产品提出过高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和限制进口的行为,避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且覆盖的产品类别更多。
- SPS协定:总结为三点,一是更注重风险评估和科学依据,符合国际标准的SPS措施被视为符合协定;二是允许成员确定自己的保护水平,如存在科学理由,可以比国际标准更高;三是允许在科学依据不充分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此外,还具有等效性(出口成员证明其SPS措施达到进口成员适当的SPS保护水平,进口成员可接受)、区域化(成员应认可区域化概念,出口成员向进口成员证明)的特点。
中国相关举措
- 国家通报咨询中心:我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设立在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负责解答WTO成员的咨询问题,并代表中国政府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向各成员国进行咨询。相关企业或部门可通过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评议窗口提交评议意见。中国WTO/TBT – SPS国家通报咨询网为www.tbt – sps.gov.cn。
- 信息获取与应对:企业在生产、出口过程中,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预警、世界贸易组织TBT信息管理系统、世界贸易组织SPS信息管理系统、中国WTO/TBT – SPS通报咨询网、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www.tbtsps.cn)等相关网站获取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面对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应树立规则意识,及时关注动态,增强技术实力,当受到措施影响时,可向所在地海关反馈并参与相关评议和研究工作。
- 通报评议机制:技贸措施通报评议制度是WTO一揽子协定中《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透明度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国海关积极组织开展技贸措施通报评议工作,对不合理、不符合WTO规则的技贸措施主动表达观点和意见,督促对方调整或取消相关措施,提前化解贸易壁垒,但也存在与成员国互动不够充分、通报评议成效有提升空间等问题。
近期WTO成员TBT/SPS通报情况
根据中国WTO/TBT – SPS国家通报咨询网2025年3月20日统计,共有13个WTO成员发布了技术性贸易壁垒(TBT)通报和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SPS)通报,合计94项,其中TBT通报86项,SPS通报8项。如布隆迪、坦桑尼亚等国各有15项TBT通报,欧盟、韩国等国发布了SPS通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