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商事行为

一般商事行为是指商事活动中具有共性并受商法规范所调整的行为,主要包括商事代理行为、商事债权行为、商事物权行为及商事交互计算等方面。

一般商事行为与特殊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研究中使用的一对概念,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商事行为的分类。

根据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学理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一般商事行为和特殊商事行为并不是从商事行为本身提出来的问题,而是从商法对商事行为特别调整的共性和个性的角度提出来的问题。

一般商事行为是指在商事交易中广泛存在的,并受商法规则所调整的行为。其中有些行为不仅是商事领域共有,在民事领域也存在,但它们均受商法规则调整。

对一般商事行为的范围,学者们意见纷纭,差异较大。

  • 有的学者认为其包括商法上的物权行为、商法上的债权行为、商事交互计算;
  • 有的学者将其概括为四个方面,即以缄默形式所为的意思表示、商事留置权、善意取得和约定利息的请求等;
  • 也有的学者认为一般商事行为包括要约与承诺行为、给付行为、交互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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