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个人入境携带烟草制品需符合本办法所附《进境行李物品免税限量表》规定的限量标准,即进境旅客,香烟(含加热卷烟)400 支,或者雪茄 20 支,或者烟丝 500 克;电子烟烟具 2 个,电子烟烟弹(液态雾化物)或者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包括一次性电子烟等)6 个,合计烟液容量不超过 12 毫升。
另外,根据《进境物品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办法》(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第十一条,对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总值五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进境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总值两千元人民币以内的行李物品,海关予以免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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