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不能单方面撤销!根据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第3条中,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凡未明确标注“Revocable(可撤销)”的信用证,均视为不可撤销。
要撤销不可撤销信用证,需满足“三方一致同意”原则:开证申请人(进口商)提出申请,受益人(出口商)书面同意放弃收款权,开证行最终审批通过。
标注“Revocable”的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确实拥有“随时撤销权”,无需通知受益人,甚至在货物已装船的情况下仍可单方面终止付款承诺。
历史上,这种信用证多用于买方市场:
1990年代大宗商品价格剧烈波动时,部分进口商曾利用可撤销信用证“锁价”,市场下跌时立即撤证规避损失。但它的风险显而易见,出口商可能在备货、运输后突然失去收款保障。因此,中国明确规定出口贸易原则上不接受可撤销信用证。
当你在信用证草稿上看到“Revocable”字样时,不妨多问一句:这究竟是客户的无心之失,还是精心设计的“财务陷阱”?毕竟在信用证的世界里,“默认不可撤销”才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黄金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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