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港滞箱费的承担方遵循“约定优先、过错归责”原则,核心在于合同条款与实际责任方的双重认定,而合同条款是责任划分的首要依据。
例如:
EXW 条款下,买方承担全程运输责任,自然包括滞箱费;
CIF/CFR 条款下,卖方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但卸货后的滞箱费由买方承担。
若货代合同中明确“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滞箱费由其承担”,则约定优先于行业惯例。需特别注意极端条款,如“所有目的港费用由发货人承担”可能导致卖方被迫支付本应由买方承担的费用。
实际场景:
- 因迟延提货、弃货或贸易纠纷(如未支付货款导致无法取得提单),导致的滞箱费由收货人承担,而非货代公司。
- 因货代错误还箱至非指定堆场(如临时放箱点而非规定堆场),货代需承担主要责任(70%),而未尽提醒义务的订舱代理也需分担30%。
- 因港口拥堵、罢工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滞留,可依据合同免责条款协商处理,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留存证据。
所以,最好还是在合同签订的时候约定好各种费用的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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