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修改费用的承担方并非固定,其原则是“谁提出修改,谁承担费用”。无论是出口商还是进口商,在信用证开立前就应将修改费用的承担规则写入合同,并在收到信用证时仔细核查费用条款,必要时通过外交函电确认,以避免利润被意外扣费侵蚀。
合同与信用证条款的约定优先!
在信用证明确标注费用承担方,如条款注明“All banking charges except open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除开证费外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则即使是进口商提出的修改,修改通知费等仍可能由出口方支付。
另外,在实操中存在模糊地带:当修改需求由双方沟通产生(如市场变化导致交货期调整),需提前在合同中约定费用划分。
若信用证未明确且双方无协议,银行通常默认遵循“提出方付费”原则。
建议企业在谈判阶段明确费用条款,避免出现“所有银行费用由受益人承担”(All banking charges are for beneficiary’s account)这类极端条款,否则可能被迫承担开证行以外的全部修改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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