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对外质押审批需提交的材料
1、质押人关于提供对外质押的申请报告;
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
3、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担保项目可行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4、质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对外质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6、质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价值评估文件证明;
7、国家有限制质押法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质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9、质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 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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