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关税减免的范围

法定关税减免是指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情况,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法定关税减免的范围如下:

1.关税税额方面

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2.特定货物类型

  • 无商业价值的物品: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 无偿赠送物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 运输工具必需品: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免征关税。

3.货物状态方面

  • 放行前损失货物: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 放行前受损货物: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4.国际条约规定方面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5.其他规定方面

  • 规定数额以内物品: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可免征关税。
  • 法律规定其他情况: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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