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全损

协议全损是指被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害不是实际全损,又没有达到推定全损的要求,但是,为了维持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良好的业务关系,双方都同意按全部损失进行赔偿,以有利于双方今后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和进一步合作,使保险人的客户相对稳定。此时,保险人按全部保额赔付给被保险人。按照这种方式进行的赔付,称之为协议全损。保险人在考虑协议全损时也要考虑自己的利益,不要凭个人感情而牺牲公司的利益,过多地采用协议全损的方式处理理赔。

协议全损:Arranged Total Loss / Compromised total loss

协议全损的内容

协议全损通常适用于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或损失价值难以确定,或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并坚持的赔偿金额或索赔金额拒绝接受,或双方当事人对公估机构等作出的损失估计结果都不满意,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保险标的所有权由被保险人转移给保险人为前提条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按全损进行赔偿。

委付之所以可以适用于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和协议全损两种不同的全损状态之下,是因为在这两种全损状态下,保险标的都未达到实际全损的程度,因而受损的保险标的还有余留的价值,只是损失的程度不同,从而单位保险金额或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余留的多少不同罢了。

如果保险标的因整体失窃(按照合同的规定,失窃又为保险责任)、失踪(如机动车辆、运行中的船舶因被盗窃、掠夺而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时间内下落不明)、落海(处于运输过程中的货物落人海里无法打捞,或沉人海底)而全部失去其价值,则不存在委付的问题,除非这些标的又失而复得。

在保险标的损失程度不同的条件下,对保险标的的损失的赔偿都按全损来处理,在事实上或实务中都有一个主观上推定和协议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说,推定全损也是协议全损,协议全损也是推定全损,二者只存在损失程度的差异,而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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