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全损是指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受损货物残值,如果加上施救、整理、修复、续运至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其抵达目的地的价值时,视为已经全损。是“实际全损”的对称。保险标的受损后并未完全丧失,是可以修复或可以收回的,但所花的费用将超过获救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因此得不偿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放弃努力,给予被保险人以保险金额的全部赔偿即为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推定全损的定义
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上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视为已经全损。
推定全损的构成
- 保险货物受损后,修理费用已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
- 保险货物受损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实际全损需要花费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
- 保险标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使被保人推动标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其所需要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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