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倾销的构成条件是判定某类出口行为是否构成国际贸易规则中的“倾销”的核心依据,其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6条及各国反倾销法。
根据中国《反倾销条例》及WTO规则,商品倾销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一、价格条件: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正常价值的确定
- 出口国国内市场可比价:若出口国同类产品在正常贸易中有可比价格,以该价格为正常价值(如中国对美出口钢铁的国内市场价格)。
- 第三国出口价或成本加成:若出口国无销售或价格不可比,则采用向第三国出口的相似产品价格,或以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计算(如欧盟对中国光伏产品的成本加成计算)。
- 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价格:若出口国被认定为非市场经济体(如俄罗斯),可能采用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作为替代基准。
出口价格的确定
- 实际支付价格或首次转售价为出口价格;若无出口价格,则根据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
- 倾销幅度的计算: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需通过加权平均或逐笔交易比较确定。
二、损害条件: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损害类型
- 实质损害:已建立的国内产业因倾销产品导致产量、销售量、市场份额等显著下降。
- 实质损害威胁:基于事实(如进口量激增、价格持续压低)而非推测或微小可能性。
- 实质阻碍:倾销阻碍国内同类产业的新建或发展(如产能扩张受阻)。
损害认定因素
- 数量影响:倾销进口产品的绝对或相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如占国内消费量的比例超过3%)。
- 价格影响:倾销产品是否导致国内同类产品价格被抑制或压低(如价格下降幅度超过15%)。
- 经济指标:包括国内产业利润、产量、就业率、投资等指标的恶化。
- 产能与库存:出口国产能扩张及库存积压情况(如库存量超过正常水平)。
三、因果关系条件:损害由倾销直接导致
排除非倾销因素
- 需证明损害与倾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而非其他因素(如市场需求下降、技术替代、国内产业自身问题等)。
- 例如,若国内产业衰退是因环保政策收紧导致成本上升,则不能归因于倾销。
累积评估
若倾销来自多个国家且满足以下条件,可累积评估其影响:
- 单国倾销幅度≥2%,进口量占比≥3%;
- 各倾销产品与国内产品的竞争条件相似。
四、例外与豁免情形
豁免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 豁免产品:如用于科研、医疗等特定用途的进口产品。
- 豁免贸易路径:通过第三国转口且能证明原产地非倾销国的商品。
- 国家安全豁免:涉及国防安全的关键物资(如美国对特定芯片的豁免)。
反倾销措施的例外
- 反规避调查:若出口商通过第三国转口或轻微修改产品规避反倾销税,可能被重新调查并加征关税。
- 日落复审:反倾销措施通常实施5年,需通过复审确认是否继续必要。
五、典型案例分析
欧盟对中国电动汽车反倾销案
- 价格条件:中国电动车出口价低于欧盟同类产品均价20%-30%。
- 损害条件:欧盟本土车企销量下降15%,市场份额被挤压。
- 因果关系:欧盟认定低价倾销直接导致产业受损,排除供应链中断等外部因素。
美国对中国光伏产品“双反”调查
- 价格条件:中国光伏组件出口价低于美国本土企业成本价。
- 损害条件:美国光伏产业利润率下降至负值,部分企业破产。
- 因果关系:美国商务部认定倾销与产业损害存在直接关联。
商品倾销的构成需同时满足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对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且二者存在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其认定过程需严格依据《反倾销条例》及WTO规则,排除非倾销因素干扰。企业需关注目标市场的价格监控机制,避免因定价策略触发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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