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代理关系和代理人的性质是什么

物流知识2025年 12月 9日发布 wuliur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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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代理关系是由委托人和代理人两方组成。代理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一方提出委托(书面或口头),经另一方接受(书面或口头),才算成立。代理关系确立以后,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有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代理协议和合同(Agency Agreement or Contract)规定办理。

在办理代理业务中,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代表,对委托人负责。

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办理代理业务时,有的由自己直接办理,有的自己不办理实际业务而转委托有关方面办理,也有以中间人身份为委托人与第三方促成交易,签订合同,这种代理人称为经纪人(Broker),租船代理人即属这类代理。

因此每一个代理协议(合同)可能产生三种关系:

  1.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
  2. 委托人和第三者的关系;
  3. 代理人和第三者的关系。

在代理人与第三者的关系中,根据法律和习惯的做法,代理人在与第三者发生关系时,可以不向第三者公开其代表身份,从而从第三者的角度来看,代理人的性质和地位有三种可能,即:

  1. 代理人不公开委托人,而以自己名义与第三者签订合同,代理人代表的是未公开的委托人(Undisclosed Principal)。
  2. 代理人公开自己的身份是代表,但不公开其委托人的姓名,在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上它在自己的签字后面加注“仅作为代表”(AS Agent Only)字样,这样,它代表的是隐名的委托人(Unnamed Principal)。
  3. 代理人公开它是代表委托人,也公开其委托人的姓名,在与第三者签订的合同上它在自己的签字前加注“经××(委托人姓名)电传授权”(By Telex Authority of ××)并在签字后加注“仅作为代表”字样,它代表的是显名委托人(Named Principal)。

第一种情况,第三者只能向代理人起诉,但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也可以选择向委托人起诉,在第二、三种情况下,第三者只能对委托人起诉,对代理人来说它不负个人责任,但代理人签于某种原因如果不愿公开委托人姓名,则第三者亦可向代理人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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