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经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了合理的时间。在国际贸易事务中导致逾期承诺有两种情况:
- 一是受要约人未按要约所确定的有效期限及时发出承诺通知;
- 二是因承诺通知的传递延误导致该通知逾期送达要约人。
逾期承诺的效力
1.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承诺逾期,即此种逾期是由受要约人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它有两种情况:
-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该承诺到达要约人时也超过了承诺期限;
-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是在通常情况下该承诺不可能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因主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到达受要约人时已经超出了承诺期限,影响到要约人希望从合同中应取得的期限利益时,尽管要约人收到了承诺,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利益,也不能因此认定该承诺当然有效,从而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
这时,要约人有权决定该承诺的效力:
- 要约人可以通过及时通知受要约人的方式承认该承诺有效;
- 也可以不对该承诺作任何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该承诺不产生效力,而成为新要约,在当事人之问产生新的要约法律关系。
2.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
因客观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出现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通常情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具体的交易习惯来认定。这里所说的其他原因是要约人预料之外的原因,也即受要约人对该事由的发生无主观上的过错。
在上述情况下,受要约人并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承诺已经逾期,其作为善意的一方,可能还在为合同的履行作准备,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无效,可能会给其带来较大的损失。
而如果一概将这种逾期承诺认定为有效,可能会对要约人产生不利。为了平衡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规定,如果要约人不愿接受该承诺的约束应承担通知的义务,否则,该承诺有效。即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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