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的征收依据是什么

反倾销税的征收依据是国际贸易法中针对倾销行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补救措施,其合法性基于三个法定要件:倾销行为的存在、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法律依据主要来自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如中国《反倾销条例》),核心内容如下:

一、倾销行为的认定(核心依据)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售价(需满足国内销售量≥出口量5%)。
  • 第三国价格:若无国内可比价,采用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
  • 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销售费及利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内无销售的情况)。
  • 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若关联交易则按首次转售价格推算。
  • 倾销幅度计算:(正常价值 – 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

特殊规则:非市场经济国家

  • 采用“替代国”制度,以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如欧美对中国反倾销案)。

表:倾销认定标准对比

正常价值类型 适用条件 案例
出口国国内售价 国内销售量≥出口量5% 多数一般贸易案件
第三国出口价 国内无销售或销售量不足 部分资源类产品
结构价格(成本+利润) 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无可比价 中国光伏案
替代国价格 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

二、实质损害的认定(必要性依据)

1.损害类型

  • 实质损害:进口国产业遭受销量下降、利润缩减、失业增加等可量化损失(如中国白兰地产业因欧盟倾销导致市场份额流失)。
  • 实质损害威胁:虽未实际受损,但倾销趋势将导致不可避免的损害(如短期内进口量激增+库存积压)。
  • 产业建立受阻:新产业因倾销无法正常发展(如新兴高科技领域)。

2.损害评估因素

  • 量化指标:倾销产品进口量增长率、市场份额占比、价格压制幅度。
  • 产业影响:销售额、利润率、产能利用率、就业率等经济指标恶化。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关键依据)

必须证明损害直接由倾销导致,排除其他因素(如需求萎缩、技术革新等)。

证据要求:时间关联性(损害发生于倾销进口后)+ 影响排他性(无其他主因干扰)。

案例:美国对华光伏反倾销案中,证明低价进口导致本土企业破产而非行业周期。

四、税额确定的附加规则

1.从低征税原则

反倾销税额应≤倾销幅度,且以消除损害的最小税额为准(若损害幅度<倾销幅度,按损害幅度征税)。

例:倾销幅度30%,但损害仅需15%税率即可消除,则最终税率为15%。

2.公共利益考量

征税需平衡国内产业保护与下游行业/消费者利益(如避免因高税导致原材料成本暴涨)。

案例:欧盟曾因汽车部件反倾销税可能抬高整车成本而降低税率。

3.追溯征收例外

若存在紧急情况(如历史倾销记录+进口商知情+短期大量进口),可追征临时措施前90天内货物的反倾销税。

法律与实践要点:

  1. 核心要件不可缺一:无倾销则无税,无损害或因果关系不成立则终止调查。
  2. 程序正义:需经公告、调查、初裁、听证、终裁等法定流程(如中国对欧盟白兰地案历时10个月)。
  3. 税额上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超出部分可申请退税。
  4. 时效限制:征税期通常为5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延续。

📌 提示: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可通过价格承诺(同意提价至合理水平)替代征税,如巴西鸡肉出口商与中国达成的协议。若对税率存疑,可依《反倾销条例》第46条申请退税。

© 版权声明

暂无评论

您必须登录才能参与评论!
立即登录
none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