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税的征收依据是国际贸易法中针对倾销行为(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产品)的补救措施,其合法性基于三个法定要件:倾销行为的存在、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以及二者间的因果关系。具体法律依据主要来自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国内法(如中国《反倾销条例》),核心内容如下:
一、倾销行为的认定(核心依据)
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的比较:
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
- 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售价(需满足国内销售量≥出口量5%)。
- 第三国价格:若无国内可比价,采用出口至第三国的最高可比价格。
- 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管理费、销售费及利润(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内无销售的情况)。
- 出口价格:实际支付或应付价格,若关联交易则按首次转售价格推算。
- 倾销幅度计算:(正常价值 – 出口价格)÷ 出口价格。
特殊规则:非市场经济国家
- 采用“替代国”制度,以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如欧美对中国反倾销案)。
表:倾销认定标准对比
正常价值类型 | 适用条件 | 案例 |
---|---|---|
出口国国内售价 | 国内销售量≥出口量5% | 多数一般贸易案件 |
第三国出口价 | 国内无销售或销售量不足 | 部分资源类产品 |
结构价格(成本+利润) | 非市场经济国家/国内无可比价 | 中国光伏案 |
替代国价格 | 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 | 欧盟对华反倾销案 |
二、实质损害的认定(必要性依据)
1.损害类型
- 实质损害:进口国产业遭受销量下降、利润缩减、失业增加等可量化损失(如中国白兰地产业因欧盟倾销导致市场份额流失)。
- 实质损害威胁:虽未实际受损,但倾销趋势将导致不可避免的损害(如短期内进口量激增+库存积压)。
- 产业建立受阻:新产业因倾销无法正常发展(如新兴高科技领域)。
2.损害评估因素
- 量化指标:倾销产品进口量增长率、市场份额占比、价格压制幅度。
- 产业影响:销售额、利润率、产能利用率、就业率等经济指标恶化。
三、因果关系的证明(关键依据)
必须证明损害直接由倾销导致,排除其他因素(如需求萎缩、技术革新等)。
证据要求:时间关联性(损害发生于倾销进口后)+ 影响排他性(无其他主因干扰)。
案例:美国对华光伏反倾销案中,证明低价进口导致本土企业破产而非行业周期。
四、税额确定的附加规则
1.从低征税原则
反倾销税额应≤倾销幅度,且以消除损害的最小税额为准(若损害幅度<倾销幅度,按损害幅度征税)。
例:倾销幅度30%,但损害仅需15%税率即可消除,则最终税率为15%。
2.公共利益考量
征税需平衡国内产业保护与下游行业/消费者利益(如避免因高税导致原材料成本暴涨)。
案例:欧盟曾因汽车部件反倾销税可能抬高整车成本而降低税率。
3.追溯征收例外
若存在紧急情况(如历史倾销记录+进口商知情+短期大量进口),可追征临时措施前90天内货物的反倾销税。
法律与实践要点:
- 核心要件不可缺一:无倾销则无税,无损害或因果关系不成立则终止调查。
- 程序正义:需经公告、调查、初裁、听证、终裁等法定流程(如中国对欧盟白兰地案历时10个月)。
- 税额上限:反倾销税不得超过倾销幅度,超出部分可申请退税。
- 时效限制:征税期通常为5年,期满可申请复审延续。
📌 提示:企业应对反倾销调查时,可通过价格承诺(同意提价至合理水平)替代征税,如巴西鸡肉出口商与中国达成的协议。若对税率存疑,可依《反倾销条例》第46条申请退税。
© 版权声明
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未经允许请勿转载。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