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区别主要是适用主体、计算方法和计税依据上存在显著差异。
免抵退税和免退税区别
1.适用主体不同
免抵退税:
适用于具有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包括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免退税:
适用于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即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时适用。
2.计算方法不同
免抵退税:
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其中,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免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以外的货物,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当期应退税额 = 当期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计税依据不同
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海关保税进口料件的金额后确定。海关保税进口料件,是指海关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监管的出口企业从境外和特殊区域等进口的料件,包括出口企业从境外单位或个人购买并从海关保税仓库提取且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料件,以及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从保税区内的企业购进并办理海关进料加工手续的进口料件。
生产企业国内购进无进项税额且不计提进项税额的免税原材料加工后出口的货物的计税依据,按出口货物的离岸价(FOB)扣除出口货物所含的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免退税: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除外)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